10月,这些海关政策快来看!
近期,都有哪些海关相关新政策、新规定开始实施?快来了解一下吧!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13号
关于修订跨境电子商务统一版信息化系统企业接入报文规范的公告
根据关检融合需求,将跨境电子商务统一版信息化系统企业申报数据项接入报文规范修订事宜进行公告,海关总署2018年第56号公告同时废止。自2018年9月30日起实施。
报文修订情况详见下表:
2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18年第114号
关于解除捷克30月龄以下剔骨牛肉禁令的公告
根据风险分析结果,解除原农业部、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联合公告第143号对捷克30月龄以下剔骨牛肉的禁令。捷克30月龄以下剔骨牛肉的检验检疫要求另行制定。自2018年8月31日起实施。
3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15号
关于公布2018年商品归类行政裁定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海关总署受理了索尼物流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提交的“摄像机控制单元HDCU-2080”等4项归类行政裁定申请,并对相关商品作出商品归类行政裁定,现予以公布。自2018年9月7日起实施。
4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16号
关于实施中国-以色列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2017年11月,中国与以色列双方海关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以色列国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以色列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对《互认安排》的有关事项进行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
一、根据《互认安排》规定,中以双方相互认可对方海关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简称“AEO企业”),为进口自对方AEO企业的货物提供通关便利。其中,以色列海关认可中国海关的高级认证企业为中国的AEO企业;中国海关认可以色列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为以色列的AEO企业。
二、中以双方海关在进口货物通关时,相互给予对方AEO企业如下通关便利措施:降低进口查验率;进口货物优先通关;在各自项目下,指定海关关员处理与项目成员货物通关相关的事宜;贸易中断恢复后优先办理手续。
三、中国AEO企业向以色列出口货物时,需要将AEO企业编码(AEOCN+在中国海关注册的10位企业编码,例如AEOCN0123456789)通报给以色列进口商,由以色列进口商按照以色列海关规定填写申报,以色列海关在确认中国AEO企业身份后,将会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四、中国企业从以色列AEO企业进口货物时,需要分别在进口报关单“境外发货人”栏目中的“境外发货人编码”一栏和水、空运货运舱单中的“发货人AEO企业编码”一栏填写该境外发货人的AEO编码。填写方式为:“国别(地区)代码+AEO企业编码(9位数字)”,例如“IL123456789”。中国海关在确认以色列AEO企业身份后,将会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5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17号
关于原海关电子税费支付系统停止使用的公告
为进一步提升进出口货物海关税款支付的便捷性,提高税款入库效率,海关总署决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停止使用原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并切换到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海关总署2011年第17号、53号公告,2014年第78号公告,2015年第24号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废止。
点击图片查看新一代税费电子支付 系统常见问题汇总
6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18号
关于进口英国马铃薯田间种薯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英国食品环境与乡村事务部关于英国马铃薯田间种薯输往中国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现将《进口英国马铃薯田间种薯植物检疫要求》予以公布,符合《进口英国马铃薯田间种薯植物检疫要求》的马铃薯种薯允许进口。自2018年9月17日起实施。
7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19号
关于升级新版快件通关管理系统相关事宜的公告
为实现快件领域关检融合,优化进出境快件监管,提高快件通关效率,海关总署决定于2018年9月25日对新版快件通关管理系统进行升级并对相关事项进行公告。
一、海关总署2016年第19号公告中的文件类进出境快件(简称A类快件)、个人物品类进出境快件(简称B类快件)分类不变;对低值货物类进出境快件(简称C类快件)范围进行调整,C类快件是指价值在5000元人民币(不包括运、保、杂费等)及以下的货物,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除外:
(一)涉及许可证件管制的;
(二)需要办理出口退税、出口收汇或者进口付汇的;
(三)一般贸易监管方式下依法应当进行检验检疫的;
(四)货样广告品监管方式下依法应当进行口岸检疫的。
二、升级后的新快件系统适用于A、B、C类快件报关。
三、A、B、C类快件通关环节检验检疫有关系统停止使用。
四、快件运营人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并按照海关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来源:海关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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